傅達林
  裁判書是法律專業理性與大眾進行溝通的橋梁,而溝通的狀宿霧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撰寫者運用語言的能力。如果說事實構成裁判書的骨骼,法律運用與推理構成經絡,利益平衡構成大腦中樞,那麼語言就構成了裁判書的肌肉組織,體現出運送正義的豐滿度。好的語言體現法官所重構法律事實的清晰度,承載著法庭裁判所展現理由的圓通性,折射出司法追求公正理念的親切感。
  裁判中對語言的運用,首先必須排除語法常識上的低級錯誤。前些年,媒體曝光了一些錯誤百出的判決書,諸如將原告錯寫成被告,將男性誤寫為女性,將法律條文援引錯誤等等,看似對實體裁判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卻在整體上降低了裁判書的質量,讓司法正義大打折扣。從裁591判的可接受層面看,一份用語準確、通順、清晰的裁判書,會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大眾對裁判的認同;相反,一份錯誤頻出、用詞不准的裁判書,不僅無法向社會傳遞司法公正的理念,也讓當事人產生司法不負責任的猜忌,進而引發心理上的“不服”甚至對抗,最終降低司法權威。
  裁判中應避免的另一個問題是使用極端語言。司法講求持中平和,任何極端的用詞徒增人們對裁判專橫的印象,向社會傳遞不良情緒。例如早些年在描述刑事被告人時,一些裁判書運用“罪大惡極”、“慘無人性”等修辭,對罪錯者人為進行標簽化、情緒化描述,這不僅暴露出裁判者先入為主的主觀傾向,而且向社會傳播一種復仇心態,無助於法治理性精神的塑造。小小的一紙裁判,兩頭連接著代表公建築設計平正義的司法機關與紛繁複雜的公民社會,其作為司法向社會展示公正形象的最佳載體,是贏取民眾信賴與尊重的“窗口”。因此,裁判書中語言的選擇至關重要,用詞表述上客觀、中立、平和,方能達到教化人心的“致中和”功效。
  除避免上述兩種誤區,裁判語言還應兼顧準確性與通俗化。對法官來說,難點就在如何平衡準確性與通俗化。過於追求法言法語強調了法律的準確性,但從當事人與社會大眾的接受角度看,往往讓法律拒人於“千里之外”;片面講求通俗化的表達,又可能喪失法律裁判的準確性,帶來司法專業理性的不足。法官要想在裁判書中構建一種具有說服力的描述框架,既要表達對法律精神與規範的理解,又要讓當事人或社會所接受和認同,就應儘量seo採取那些法律常識性用語,避免生僻或學術性語言,在不影響準確性的前提下,盡可能就法律運用作出通俗化解釋。
  優秀二胎的裁判書還應尋求表達的美感。英國學者羅森曾在《英國法的合理性》中把法國簡明扼要的判決書比喻為素描,英國的判決書則經常被評論為“洋溢著生命和色彩”。那些廣受贊譽的裁判書,莫不是通過語言上的千錘百煉,才達致說理之充分、分析之綿密、令人折服的效果。可見,對語言的選擇與組合,凝聚著司法裁判者運用法律的智慧與辛勞。這並非要求法官去追求語言詞藻的雍容華麗,將判決書寫成一片優美的散文;而是需要保持對語言的審慎、感悟與尊重,以真誠而富有情感的語言尋求民眾的認同和信賴。(作者系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  (原標題:語言讓正義更“豐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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